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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部·卷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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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大理卿

  《六典》曰:大理卿之职,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以五听察其情:一曰气听,二曰色听,三曰视听,四曰声听,五曰词听。以三虑尽其理:一曰明慎以谳疑狱,二曰哀矜以雪冤狱,三曰公平以鞫庶狱。少卿为之贰。

  韦昭《辨释名》曰:廷尉,县尉,皆古官也。以尉尉人也。凡掌贼及司察之官皆曰尉。尉,罚也。言以罪罚奸非也。

  《尚书》曰:帝曰:"皋繇,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论语》曰:孟氏使阳肤为士师,(士师,典狱之官。)问於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韩诗外传》曰:晋文公使李离为理,过听杀人,自拘於廷,请死於君。君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之罪,非子之罪也!"离曰:"法失则刑失,刑失则在臣。居为长,不与下吏让位;爵为多,不与下吏分利。君以为能听微决疑,故使臣为理。今过听杀无罪,罪当死,臣不能以虚自诬。"遂伏剑死。君子曰:"忠矣,仁矣!"

  《家语》曰:季羔为卫士师,刖人之足。俄而卫有乱,季羔逃,刖者守门,谓羔曰:"彼有缺。"羔曰:"君子不隧。"又曰:此有室,季羔入焉。既罢,羔问曰:"吾亲刖子之足,而子逃我,何也?"刖者曰:"曩者,君理人以法令,先君后臣,欲臣之免也,臣知之;临当论刑,君愀然不乐,见於颜色,臣又知之;君岂私臣哉?天生君子,其道故然,此臣之所以脱君也。"孔子闻之曰:"善哉,为吏!其用法一。思仁恕则树德,加严暴则树怨。公以行之,其子羔乎!"

  《史记·天官书》曰:斗魁四星,贵人之牢,曰"大理"。

  《汉书》曰: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右、左监。景帝中元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

  又曰:于定国为廷尉,为人卑恭,尤重经术。其决狱平法,务在哀蠲,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朝廷称之曰:"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人;于定国为廷尉,人自以不冤。"

  又曰:朱博迁廷尉,恐为官属所轻,召见正监典法掾吏,谓曰:"廷尉本起於武吏,不明法律,幸有众贤,亦何忧?然廷尉化部断狱以来二十年,亦独耳剽目久,(剽,劫也。匹妙反。)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试与正监共撰前代决事吏议难知者数十事持问,廷尉将为诸君覆之。"正监条白,博皆召掾吏,为平处其轻重,十中八九。官属咸服。

  又曰:张释之为廷尉,文帝尝行,有人从渭桥下出,乘舆马惊。捕之,属廷尉。释之奏其犯跸,当罚金。上怒。释之曰:"法者,所与天下公共也。方以其时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人安所措其手足乎?"后有盗高庙座前玉环者,文帝令族之。释之奏当弃市,上大怒。释之曰:"法如是也。今盗宗庙器而族之,如令愚人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

  又曰:张汤为廷尉,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理《尚书》、《春秋》,补廷尉史平亭疑法,奏谳疑事,必先为上分别其原,以扬主之明。言此自天子意,非由有司也。奏事有善则让曰:"监掾史所所为也。"(享者,平也,均也。)

  又曰:杜周为廷尉。其治大斅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客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以三尺竹简书法令律。)专以主意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至周为廷尉,狱亦益多矣。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减百馀人。

  又曰:王生者,善黄老言,处士也。张释之召居廷中,王生年老,与释之及公卿会,廷中立,王生袜解,顾谓释之:"为我系袜!"释之前跪而系之。既退,或让王生曰:"何辱张廷尉乎?"王生曰:"廷尉方为天下名臣,吾聊使系袜,欲重之。"诸公闻之,贤王生而重张廷尉。

  又曰:下邽翟公为廷尉,宾客填门;及免官,门外可设雀罗,复为廷尉,乃署其门曰:"一死一生,乃知交情;一贵一贱,交情乃见。"

  又曰:文帝初立,闻河南守吴公治为天下第一,故与李斯同邑,乃征吴公为廷尉。

  又曰:孔光为廷尉。时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长少妻乃始等六人皆以长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及长事发,丞相翟方进等议,乃始等於法无以解论。光以为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乃始或嫁,义已绝,而欲以为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坐。有诏以光议定。

  《东观汉记》曰:陈宠为廷尉,有疑狱,辄手笔作议,所活者甚多。

  《后汉书》曰:郭躬为廷尉。躬家世掌法,务在宽平,乃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于令。

  又曰:郭躬字仲孙。为廷尉正,迁廷尉,家代掌法;子镇自廷尉左监迁廷尉。凡郭氏为廷尉者七人。

  《后汉书》曰:杨赐迁廷尉,乃叹曰:"昔三后成功,惟殷于人,而咎繇不与焉,盖吝之也。"(吝,耻也。)遂以代非法家固辞。

  谢承《后汉书》曰:范延寿,宣帝时为廷尉。时燕赵之间,有三男共娶一妻,生四子,长各求离别;争财分子,至闻于县,县不能决断,谳之于廷尉。於是延寿决之,以为悖逆人伦,比之禽兽生子属其母,以子并付母。尸三男于市,奏免郡太守、令长等无师化之道,天子遂可其言。

  又曰:傅贤迁廷尉,素廉正,自掌法,官无私门,宾客公卿宴会,要请不往。自以为贫无以报答其施,常垂念刑法,务从轻;比至断狱,迟回流涕。在位四年,治狱称平。

  华峤《后汉书》曰:吴雄字季高,以明法律,断狱平,桓帝时为廷尉。雄子,孙恭,三世相承为廷尉,为法名家。

  《汉官仪》曰:光武时,有疑狱,见廷尉曹史张禹,所问辄对,处当详衷,於是册免廷尉,以禹代之。虽越次而授,亦足以厉其臣节也。

  《魏志》曰:高柔字文惠,陈留圉人,迁廷尉。顷之,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逐捕,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盈连至州府称冤自讼,莫有省者,乃辞诣廷尉。柔问曰:"汝何以知夫不亡?"盈垂泣对曰:"夫少单,特养一老妪为母,事甚恭谨,又哀儿女,抚视不离,非是轻狡不顾室家者也。"柔重问曰:"汝夫不与人怨仇乎?"对曰:"夫良善,与人无仇。"又曰:"汝夫不与人交钱财乎?"对曰:"尝出钱与同营士焦子文,久求不得。"时子文适坐小事系狱,柔乃见子文,问所坐。言次,曰:"汝颇曾举人钱否?"子文曰:"自以单贫,初不敢举人钱物也。"柔察子文色动,遂曰:"汝昔举窦礼钱,何言不举耶?"子文怪之,知事露,应对不次。柔曰:"汝已杀礼,便宜早服。"子文於是叩头,具首杀礼本末,埋藏所。柔便遣吏卒丞子文辞往掘,即得尸。诏书复盈母子为平民。班示天下,以礼为戒。

  又曰:高柔字文惠,迁廷尉。时猎法甚峻,而宜阳典农刘龟窃於禁内射兔,其功曹张京诣授事言之。帝匿名收龟付狱。柔请告者名,帝大怒曰:"刘龟当死,乃敢猎吾禁地,送龟廷尉,廷尉便当考掠,何复请告者名,吾岂妄收龟耶?"柔曰:"廷尉,天下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毁法乎?"重复为奏,辞旨深切。帝意寝,乃下张京名。即还讯,各当其罪。

  又曰:锺毓迁廷尉,听君父已没,臣子得为理谤,及士为侯,其妻不复改嫁,毓所创也。

  《晋书》曰:孔坦字君平,迁侍中廷尉,多平正当法,合人情,而时势要自以爱憎为断,坦意不得皆行也。

  《晋中兴书》曰:范坚为子常,为廷尉,奏主典吏邵广盗官幔合布四十匹,依律弃市。广息云、宗二人,自没为官奴婢,以赎父。尚书议可,特听。坚驳之曰:"此为施一恩於今,开万怨於后。"显宗从之,正广刑。

  又曰:王彪之迁廷尉,时永嘉太守谢毅赦后杀郡人周矫,矫从兄球诣州诉冤,扬州刺史殷浩遣从事收毅付廷尉。彪之以球为狱主,身无主爵,非廷尉所料,不肯受,与州相反覆,穆帝发诏令受之,彪之又上疏执据。时人云,张释之以来,复见斯事。

  《后魏书》曰:崔光韶迁廷尉卿,时秘书监祖莹以赃罪被劾,光韶欲致之重法。太尉城阳王徽、尚书令临淮王彧、吏部尚书李神隽、侍中李彧并势望当时,皆为莹求宽。光韶正色曰:"朝贤执事於舜之功,未闻有一,如何反为罪人言乎!"其执意不回如此。

  《隋书》曰:文帝时议置六卿,将除大理。卢思道奏曰:"省有驾部,寺留太仆;省有刑部,寺除大理,斯则重畜产而贱刑名也。"

  又曰:杨注字元度,守大理卿。注视事二日,帝将亲省囚徒。其时系囚二百馀人,注通宵究审,诘朝而奏,曲尽事情,一无遗误,帝甚嘉之。

  《唐书·官品志》曰:廷尉卿,梁国初建曰大理。天监元年复改为廷尉,有正、监平三人。元会,廷尉三官与建康三官皆法冠、玄衣、朝服,以监东西中华门;手执方木,长三尺,方一寸,谓之执方。

  又曰:郎楚之,武德初为大理卿,与太子少保李纲、侍中陈叔达撰定律令。

  又曰:刘德威授大理卿,太宗尝问之曰:"近来刑纲稍密,其过安在?"德威奏言:"诚在主上,不由臣下。人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则反是,失入则无辜,失出获大罪,所以吏各自爱,竞执深文,非有教使之然,畏罪之所致耳。陛下但舍所急,则宁失不经复行於今日矣。"太宗深然之。

  又曰:高宗问大理唐临狱系囚之数,临对曰:"见囚五十馀人,惟二人合死。"上闻囚数不多,怡然形於颜色,谓临曰:"昔东宫,卿已事朕,朕承大位,卿又居近职。以畴日相委,故授卿此任。然为国之要,在於刑法,刑急则人残,法宽则失罪,务令折中,称朕意焉。"

  又曰:张文瓘为大理卿,旬日决遣疑狱四百馀条,其得罪者皆无怨言。文瓘尝有疾,系囚相与设斋以祷焉。寻拜侍中兼太子宾客,大理囚一时恸哭,其得人心如此。

  又曰:大理卿袁仁敬暴卒,系囚闻之,皆恸哭悲歌,曰:"天不恤冤人兮,何夺我慈亲兮!有理无申兮,痛哉安诉陈兮!"

  又曰:龙朔二年,改大理卿为详刑寺正卿。

  《唐新语》曰:唐临为大理卿,初莅职,断一死囚。先时坐死者十馀人,皆它官所断。会太宗幸寺,亲录囚徒,它官所断囚皆称冤不已;临所断者,默而无言。太宗怪之,问其故,囚对曰:"唐卿断臣必不枉滥,所以绝意。"太宗叹息久之曰:"为狱固当若是。"囚遂见原。

  《五代史·后唐书》曰:长兴二年八月,敕令后大理寺官员宜同台省官例升进,其法直官比礼直官任任使。

  《会稽典录》曰:盛吉字君达,为廷尉。性多哀怜,其妻谓吉曰:"君为天下执法,不可使人一滥罪殃及子孙。"其囚无胤嗣者,令其妻妾得入,使有遗类。视事十二年,天下称有恩。

  又曰:董昆字文通,馀姚人也。迁廷尉卿,持法清峻,不发私书。

  又曰:盛吉拜迁尉,吉性多仁恩,务在哀矜。每至冬日,罪囚当断,其妻执烛,吉手执丹笔,夫妻相向垂泣。

  《会稽后贤记》曰:孔坦迁廷尉卿,狱多囚系,坦到官,躬执辞状,口辨曲直,小大以情,不加楚挞。每台司录狱,无所顾问,皆面决当时之事。

  《天文录》曰:平星主建廷,平主天下之狱事,若今廷尉之象。故《星赞》曰:"平星执法,正纲纪也。"

  《文子》曰:皋陶喑为大理,天下无虐刑,有贵乎言者也。

  《说苑》曰:楚令尹子文之族有干法者,廷理拘之,闻其令尹之族也而释之,子文召廷理而责之,遂致其族人於廷理曰:"不是刑,吾将死!"廷理惧,遂刑其族人。成王闻之,不及履而至于子文之室,曰:"寡人幼小,置廷理其人,以违夫子之意。"於是黜廷理而尊子文之意,反内政。

  《新序》曰:楚昭王时,石奢为理,有杀人者,奢追之,则其父也。奢曰:"以父成政,不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遂刎颈而死。

  挚虞《新礼仪》曰:故事,祀皋陶於廷尉寺,祀以社日,新礼改以孟秋之月,以应秋。

  ○大理少卿

  《后魏职令》曰:廷尉少卿第四品上,第二清,用思理平断、明刑识法者。

  《北齐书》曰:宋世轨为廷尉少卿,时大理正苏珍之亦以平幹知名,寺中为之语曰:"决定嫌疑苏珍之,视表见里宋世轨。"谓之寺中二绝。卒官廷尉御史,诸囚皆哭曰:"宋廷尉死,我等岂有生路也?"

  《隋书》曰:赵绰为大理少卿,侍郎辛亶尝衣绯裈,俗云利于官,文帝以为厌蛊,将斩之。绰曰:"据法不当死,臣不敢奉诏。"上怒甚,令斩绰。绰解衣当斩,上使人问曰:"竟如何?"绰曰:"执法不敢惜死!"上良久乃释之。他日又令斩二人,绰曰:"此人坐当杖,杀之非法。"上曰:"不关卿事。"绰曰:"陛下置臣法司,欲误杀人,岂得不关臣事!"上曰:"撼大木不动者,当退。"绰曰:"臣冀感天心,何论大木!"上乃止。时薛胄为大理卿,胄断狱以情,而绰守法,俱为称职。

  又曰:源师,炀帝即位,拜大理少卿。帝在显仁宫,敕宫外卫士不得辄离所守。有一主帅,私令卫士出外,帝付大理绳之。师据律奏徒,帝令斩之,师奏曰:"此人罪诚难恕,若陛下初便杀之,自可不问文墨,既付有司,议归恒典,脱宿卫近侍者更有此犯,将何以加之?"帝乃止。

  《唐新语》曰:太宗尝谓侍臣曰:"大理之职,人命所悬,当须妙选正人,用心存法,无过戴胄者,乃以为大理少卿。"

  又曰:徐有功迁司刑少卿,时周兴、来俊臣等罗告天下,衣冠遇族者数千百家。有功居司刑,平反者不可胜纪,时人方之于定国。

  ○大理正

  《六典》曰:大理正掌参议刑狱、详正科条之事。凡六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

  《礼记》曰:成狱辞史以狱成告於正,正听之。郑玄注云:於《周礼》乡师之属,今汉有正、平、丞,秦所置也。

  《东观汉记》曰:何敞字比干,迁廷尉正。张汤为廷尉,以残酷见任,增饰法律,敞尝争之,存者千数。

  《后汉书》曰:黄霸字次公。宣帝在人间时,知百姓苦。吏闻霸理法平,召为廷尉正。及夏侯胜非议下廷尉狱,霸从胜受《尚书》。

  谢承《后汉书》曰:陈琳字伯真。桥玄表琳明律令,征拜廷尉正。

  《魏志》曰:司马芝,字子华,迁大理正。有盗官练置都厕上者,吏疑女工,收以付狱。芝曰:"夫刑罪之失,失在苛暴。今赃物先得而后讯其辞,若不胜掠,或至诬服。诬服之情,不可以折狱。且简而易从,大人之化也。不失有罪,庸世之治耳。今宥所疑,以隆易从之义,不亦可乎!"太祖从其议。

  《晋书》曰:江统字元应,为廷尉正,作三刑议。

  又曰:廷尉三官通视南台,持书旧尚书郎下迁,梁制,服獬豸冠、介帻、皂衣、铜印、墨绶。

  《晋中兴书》曰:顾荣字彦先,入洛以南土秀望,累迁廷尉正。

  《南史》曰:顾协少清介,有志操。初为迁尉正,冬服单薄,寺卿蔡法度欲解褐与之,惮其清严,不敢发口,谓人曰:"我愿解身上襦与顾郎,顾郎难衣食者,竟不敢以遗之。"

  ○大理丞

  《六典》曰:大理丞掌分判寺事。凡有犯,皆据其本状以正刑名。徒已上,各呼囚与其家属,告以罪名,问其伏款;不伏,则听自理。

  《唐书》曰:杜景佺、徐有功为司刑丞,与来俊臣、侯思止同理狱,人称之曰:"遇徐、杜必生,遇来、侯必死。"

  《唐新语》曰:李日知为司刑丞,尝免一死囚;少卿胡元礼异判杀之,与日知往复至於再三。元礼怒,遣府史谓日知曰:"元礼不离刑曹,此囚无不死法。"竟以两闻,日知果直。

  ○廷尉监

  《汉书》曰:邴吉字少卿,稍迁廷尉监,治巫蛊。

  谢承《后汉书》曰:陈咸字子威,为廷尉监,执狱多恩,议人常从轻,比多所全活,皆称其恩。

  《晋起居注》曰:迁尉监陆鸾上表求增筑讯堂,图画先贤像,诏许之。

  ○廷尉评

  《六典》曰:大理评事掌出使推按。凡承制而出推长吏,据状合停务及禁锢者,先请鱼书以往,据所受之状鞫而书之。若词有反复,不能首实者,则依法栲之。凡大理断狱,皆连署焉。

  《汉书》曰:宣帝诏曰:"今遣廷吏与郡鞫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员四人,其务平之!"涿郡太守郑昌上言曰:"圣王立法明刑者,非以为理,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听,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人知所避就,奸吏无弄。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政衰德怠,则廷平将摇权而为乱首也。"宣帝始置左右平。而《三辅决录》注云:"何比干汉武时为廷尉右平,谬矣!"

  又曰:马宫字游卿,行能高洁,迁廷尉平。

  又《百官表》曰: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四人,秩六百石。

  《晋中兴书》曰:顾荣字彦先,迁廷尉平。时赵王伦欲诛淮南王允官属,下廷尉议罪。荣具明刑理,不宜广滥。伦意解,赖荣济者甚众。

  《隋书》曰:廷尉平,置一人,第六品下。后改为评事。

  《唐新语》曰:敬昭道为大理评事。时沂州有反者,诖误坐者四百馀人,将隶于司农。未即路,系在州狱,昭道援赦文判而免之。时宰相责大理"奈何免反人家口?"大理群官失色,引昭道以见,执政怒而责之,昭道曰:"赦云:见禁囚徒,反者家口系在州狱,此即见禁也。"反复诘对,至於五六执政无以夺之,诖误者悉免。

  《三辅决录注》曰:茂陵何比干汉武时,丞相公孙弘举为廷尉右平,狱无冤民,号曰何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