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撰写拟定。
引《清会典事例·翰林院·撰文》:“顺治 十六年定:尊崇册立,暨册妃嬪各册寳印文、恭上恭加尊諡、升祔册諡各册寳文,均由翰林院撰拟进呈。”清 阮葵生 《茶馀客话》卷二:“康熙 年间命翰林按官职所掌撰拟告身文字,无须临事猝办,不必专切一人。积弊廓清,无能行其私智。”
1.皇帝口述的命令也是由司礼监的秉笔太监由朱笔记录,再由内阁撰拟诏谕颁发。
2.奏章经过‘批红‘以后,再交内阁撰拟诏谕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