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fēn quán
注音ㄈㄣ ㄑㄨㄢˊ
繁体分權
词性动词
⒈ 行政、立法、司法权各由彼此独立的部门行使的原则。
英separation of powers;
⒉ 中央政府与各省之间权力分开的原则。
英division of powers;
⒈ 分散权力。
引《后汉书·陈王传论》:“故推 卓(董卓 )不为失正,分权不为苟冒,伺间不为狙诈。”
唐 李观 《上宰相安边书》:“兵有专制则毕力,将无分权则成功。”
陶菊隐 《记者生活三十年》第二章:“袁(袁世凯 )把他们打入冷宫后,他们又改而提倡地方分权的联治主义。”
⒈ 政府中不同性质的统治权功能的分离,称为「分权」。如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分由不同的、各自独立的机关行使。
反集权
1.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乃为民事诉讼之程序主体,享有辩论权和处分权,其行使权利的途径主要须经由一定的诉讼行为。
2.以苏格兰分权机构破绽百出的托辞和英国政府见利忘义的政治策略看来迈格拉希可能是受益者。但是无论是粉饰太平的人道主义说法还是缺乏远见的政治阴谋释放他都是错误的做法。
3.在广泛的行政领域立法中,行政与立法形影相随使人难忘分权理论大师孟德斯鸠的谆谆告诫。
4.以苏格兰分权机构破绽百出的托辞和英国政府见利忘义的政治策略看来迈格拉希可能是受益者。但是无论是粉饰太平的人道主义说法还是缺乏远见的政治阴谋释放他都是错误的做法。
5.“联邦?自治乎?地方分权乎?中央集权乎?内阁制?总统制?委员制?*裁制?”他考虑着将要行宪。
6.我对你的爱,经爱情评审员丘比特审查,由缘分权威专家月老鉴定,最终由世界爱情协会颁发“我爱你”免检证,有效期一生一世!3.15快乐!